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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义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110119891061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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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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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 离婚时对于保险的划分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0日 来源:北京走私犯罪律师
[导读]:   车行义律师,北京走私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

  车行义,北京走私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

  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离婚时对于保险的划分

  财产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人身保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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